陈铭利律师亲办案例
使用权房屋买卖纠纷案
来源:陈铭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量:1310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与被告殷某某于200015日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坐落于大连市x区x路4431-2号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4万元整,被告随时随地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被告将房屋住房证及相关票据原件交付给原告。原告自2000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该屋,并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等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该房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更名手续,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原告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殷某某、潘某(殷某之妻)、殷某(殷某某之女)协助其办理房屋承租人的更名手续。

被告殷某某认为其是瞒着家里人把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根据大连市房产局2000年第70号文件第7813条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被告潘某、殷某认为房屋是殷某某私下转让给原告,其为殷某某妻子及女儿,此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殷某某的转让房屋行为应属无效。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不仅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成就条件,而且涉及使用权房屋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使用权房屋买卖纠纷案。本所律师针对本案的情况和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经所内律师的研究探讨提出以下两点答辩意见:

1、被告殷某某辩称根据大连市房产局发布的大房局(200070号文件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购买公租房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无效,而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况;70号文件也不属于法律或法规的一种。

2、被告潘某、殷某辩称其不知道殷某某私下买卖房屋的行为,转让房屋行为应无效。原告已在案涉房屋内居住10年有余,且从2000年开始即不再向殷某某缴纳房租;潘某作为殷某某的妻子,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潘某对于家庭的重大事项毫不知情,与常理相悖。而殷某在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殷某某转让房屋无需其同意。

三、【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付某与被告殷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殷某某、潘某、殷某于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更名手续。

三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书的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主办律师评述】

该案件的委托人付某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予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后因房屋大幅升值,为获得一己之私,而单方违约,试图以此谋取他人合法利益。法院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尽职尽责,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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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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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铭利
  • 执业律所:
    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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